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夷坚丁志卷二 张通判

作者: 洪迈

  乾道六年、缙云人张某.为韶州通判.随行仆与婢通.事败.擒付狱.阴谕录参吴君.使毙之.吴以白郡守周济美.舜元周以为不可.使正法具狱.杖脊配隶岭北.张意不满.择本厅军校使护送.戒云、杀之而归.当厚赏.校奉命就道.越二日.拉杀之于南雄境上.是夜周梦仆泣诉曰、某有罪.赖使君全活之恩.今竟为通判所杀.幸使君哀之.明日、穷治其事.军校者已归.趣治之.亦坐决配.张在书室.见仆立于前.方以未押行为怒、忽无所睹.即仆地.遂得疾暴下.逾旬而卒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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