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夷坚甲志卷十五 犬啮张三首

作者: 洪迈

  唐州方城县典吏张三之妻.本倡也.凶暴残虐.婢使小过.辄以钱缒其发.使相触有声.稍怠则杖之.或以针韱爪使爬土.或置诸布囊.以锥刺之.凡杀数妾.夫畏之不敢言.后杀其子妇.妇家诣县诉.县檄尉检尸.小婢出呼曰.床下又有死者.可并验也.狱具.以倡非正堂.与平人相杀等.尸于唐州市.张自是亦病.左支皆废.涕泪出不禁.以首就桉.始得食.三年而死.既葬.为野犬啮墓.揭棺衔首.掷之县门外而去.三事皆妻叔张宗一贯道说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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