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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山可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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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晋.刘昫《旧唐书.李元纮传》:窦怀贞为雍州长史,大惧太平势,促令元纮改断。元纮大署判后曰:南山或可改移,此判终无摇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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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山:终南山;判:裁决;摇:动摇。南山可以移走,但是判决不可动摇,表示案情已经定案,不可改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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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时期,李元纮在雍州担任郡司户参军,主要负责管理民事纠纷和户籍方面的事物。李元纮做人做事公平正直。有一次有人向他举报自已的石碾被人抢去了,而被告却是名声显赫的太平公主。太平公主经常我行我素,仗着官方的势力抢占他人的财物,没有人敢得罪她。李元纮查清楚事情的原委以后,最后判决太平公主要把石碾还给失主。长史窦怀贞听说以后吓坏了,他对李元纮说道:太平公主怎么是我们可以得罪的呢?你最好还是重新作判决吧。可是李元纮听完后在判决书上写道:南山可移,判不可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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